窥探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各论之罪名设置(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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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学宁[1] 

机构地区:[1]中国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21年第9期20-22,共3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同属为“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这一类罪的两大亚类罪,“侵犯性自由罪”和“侵犯性自决罪”所各自规制侵犯法益的对象群体存有较大的差异性,前者针对普通群体,而后者则针对未成年人或受教育者及依赖者等社会相对弱势群体。笔者已通过前几期对归属于“侵犯性自由罪”包括强奸罪、性胁迫罪、对无能力抗拒者性侵犯罪、对被容留者性侵犯罪、性欺诈罪、未经同意之人工生育罪、淫媒罪、加重淫媒罪、性骚扰罪以及暴露行为罪在内的十项个罪名和归属于“侵犯性自决罪”的首项个罪名对儿童之性侵犯罪予以了细化剖析。

关 键 词:性侵犯罪 人工生育 侵犯性 强奸罪 罪名设置 胁迫罪 弱势群体 刑法各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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