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语境下开设赌场的规范分析(下)--以微信群红包赌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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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佩钦 黄姗 

机构地区:[1]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21年第9期42-45,共4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三)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之区分赌博罪有两种类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刑法修正案(六)》增设开设赌场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从法益侵害性角度分析,开设赌场者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机会与便利,客观上吸引、引诱参赌人员,助长了赌博现象泛滥;同时赌场聚集了众多参赌人员,存续时间长,涉案赌资金额大,较之赌博罪对于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

关 键 词: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 社会管理秩序 以营利为目的 赌博罪 法益侵害性 《刑法修正案(六)》 网络语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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