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少年犯”法律体系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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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聂立泽[1] 刘林群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刑法学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21年第8期16-19,共4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犯罪低龄化现象频频出现,表面上看是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下调的问题,本质上仍是如何规制与教育“越轨青少年”的问题。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并非沿用区分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与“刑事案件”概念,而是采用涵摄范围更广的“少年”和“少年事件”概念,使少年犯法律体系涵摄12到18岁的青少年的“刑事案件”和“违法事件”在具体操作.上,我国台湾地区通过设立专门的少年法院、设置刑罚之外的保护处分与普通处分、犯罪记录涂销制度等措施形成专[]规制“少年犯”的法律体系。

关 键 词: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案件 少年法院 保护处分 少年犯 违法事件 犯罪低龄化 犯罪记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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