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  

The Preposing of Legal Interest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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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玉明 李梁[1] Tian Yuming;LI Liang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49-51,共3页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基  金:2021年中央民族大学青年基金项目“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刑法改革研究”(2021QNPY61)。

摘  要:环境污染为典型的社会风险。刑法作为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理应对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回应。环境风险为风险社会的重要标签之一,将环境犯罪法益保护的前置化既有其正当性,也有可行性。目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缺乏风险意识,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尚待完善。应考虑增设环境侵害危险犯以及破坏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犯罪罪名,完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

关 键 词:环境犯罪 法益保护前置化 环境法益 危险犯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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