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侵犯名誉罪名设置之探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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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学宁[1] 

机构地区:[1]中国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当代检察官》2021年第11期16-18,共3页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摘  要:作为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于不同法域存有途径设置的差异性。而综观全球诸多法域,其对罪名设置的溯源可主要划归为立法途径、司法途径以及学理途径,相对应的罪名亦随之分别被称之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与学理罪名。于这三大类罪名中,立法罪名因其基于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时予以明确规定而具有权威性统一性与确定性,故而,其被视为更为适宜于法律适用的途径。

关 键 词:刑法分则 罪名设置 犯罪行为 立法途径 法域 司法途径 澳门特别行政区 类罪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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