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单方解除权行使期限探析  被引量:1

Analysis on the Time Limit of Unilateral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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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景琪 LIU Jingqi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29-32,共4页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实施中的国家利益保护问题研究”(20AFX016)。

摘  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对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期限问题做了原则规定。在当事人约定期限过长且出现合同僵局的场合宜进行司法限缩。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催告行为应作为合理期限起算的时点,违约方催告后可与解除权人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协商不成时法院应指定较短期限。未催告下的合理期限应结合自由裁量说和违约责任诉讼时效说具体确定。三种情形下合理期限的判断标准的严格程度应有所区分:有约定时的期限认定宜从宽,无约定有催告下的期限认定宜从严;无约定无催告下期限认定的严格程度应适中。

关 键 词:合同 解除权 行使期限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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