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基本农田建钢构大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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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法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农村新技术》2022年第3期69-70,共2页

摘  要:【案情】2018年4月5日,孙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他租赁同村村民承包地上建设钢构大棚及其辅助设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土地3.96亩,用于苗木花卉种植。2018年4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孙某涉嫌非法用地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孙某承认他占用村民的承包地建设钢构大棚的事实。

关 键 词: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管理部门 辅助设施 苗木花卉 陕西省西安市 租赁 承包地 大棚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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