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十倍赔偿不属于市监部门执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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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宁俊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  处:《中国品牌与防伪》2022年第3期39-41,共3页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

摘  要: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近期针对网上咨询食品赔偿的问题所作的回复在业内的食品监管交流群中引起了争议,作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网络咨询所涉及的调解、惩罚性赔偿、行政执法条款、法律的解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执法稽查局的答复没有问题。该答复恰恰是提醒基层市场监管人员,你的调解是民事调解行为,而不是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调解必须是以“居中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其中,而不能以具有威慑身份的执法者形象出现。对于消费投诉,要厘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依法分别处理。

关 键 词:行政调解 民事调解 《食品安全法》 惩罚性赔偿 行政执法行为 食品监管 市场监管 网络咨询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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