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4号)  

Decree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d Republic of China(No.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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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岳峰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7期49-52,共4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署长倪岳峰2021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制度,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优惠贸易协定(以下统称"相关优惠贸易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 键 词:自由贸易协定 瑞士联邦 货物原产地 管理制度 出口商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对外贸易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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