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55号)  

Decree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d Republic of China(No.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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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倪岳峰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7期52-58,共7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署长倪岳峰2021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协定》其他成员方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 键 词:海关法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进出口货物 货物原产地 经贸往来 成员方 协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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