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药登记资料保护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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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廷廷[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出  处:《农药市场信息》2022年第6期49-49,共1页Pesticide Market News

摘  要:目前我国对于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作为未披露信息的商业秘密保护,另一种是赋予独占权的专门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39条第3款规定:“各成员如要求提交需相当努力才可获取的未披露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销售使用了新型化学成分而制造的药品或农业化学品的条件,应对该数据提供保护,以防止被不正当地投人商业应用;此外,各成员应保护这些数据免遭公开,除非为保护公众的需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确保该数据不被不正当地投入商业使用。”协定明确了农药登记资料的商业秘密保护与数据补偿保护范围。

关 键 词:商业秘密保护 农药登记 农业化学品 知识产权保护 TRIP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数据补偿 独占权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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