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何平[1] 孙秀红[1] He Ping;Sun Xiuhong
机构地区:[1]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
出 处:《社会治理》2022年第3期19-25,共7页Social Governance Review
基 金:中国政法大学大健康法治政策创新科研项目资助课题(项目编号:612102801)研究成果。
摘 要: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法律关系涉及政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保险人以及服务提供方四类主体,应分层次对其性质作出具体分析。服务启动层次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公法性质,服务运行层次为兼具公私法属性的契约关系,服务保障层次是侧重公法性质的监管保障关系。公法私法化在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中表现为公私合作和强调效率,但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异化,在发挥“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与追求“经济利益”之间出现失衡,造成公权力寻租和公共资源浪费问题。为此,从职责的国家性和服务的公共性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达到平衡“公”与“私”属性间状态并且严守公属性本质的目的。
关 键 词:医养结合养老服务 法律关系性质 社会保险 公法私法化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69.6[政治法律—法学] R197.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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