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中约定置换的土地系集体土地的条款应认定为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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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宁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8期52-54,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会议纪要的性质需要通过内容来确定。如果行政机关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则该会议纪要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如会议纪要体现了政府和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其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表示而形成的契约性质的文件,则应当认定为行政协议。

关 键 词:共同意志 效力待定 集体土地 契约性质 会议纪要 裁判要旨 行政相对人 可诉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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