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机构停办业务期间被跨区域派遣劳动者的参保时间、参保地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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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珊珊 张惠阳 

机构地区:[1]安阳市中院 [2]汤阴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12期51-52,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仅是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应在何处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则性规定,并不意味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以外为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为一律无效。

关 键 词:原则性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 工伤保险费 用工单位 社保经办机构 裁判要旨 跨区域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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