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视野下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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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永兴[1] 

机构地区:[1]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出  处:《当代传播》2022年第2期103-106,共4页Contemporary Communication

摘  要:《民法典》第999条、1025条、1026条对新闻侵权进行了规定,将其界定为一般侵权。但新闻侵权又与一般侵权不同,是指行为人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过程中,超出了必要限度侵犯他人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名誉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并非新闻机构的所有侵权都是《民法典》意义上的新闻侵权,新闻机构的一般侵权也并不都属于新闻侵权。

关 键 词:《民法典》 新闻侵权 一般侵权 

分 类 号:G210[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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