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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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11期42-42,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需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依据,为了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司法鉴定人对其所作鉴定意见需予以充分说明,并接受法官及控辩双方的质询。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流于形式。一是基于鉴定意见审查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当事人和法官没有能力进行专业性审查;二是法官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出于提高效率的考量,不让鉴定人出庭作证,出现“以鉴代审”现象。

关 键 词:司法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 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程序 证据种类 鉴定人出庭作证 定案依据 查证属实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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