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未到案情况下倒卖文物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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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良 蒋辰 

机构地区:[1]安阳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11期45-46,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虽未查获到用于交易的出土文物实物,但结合所盗掘墓葬的位置、价值以及文物交易的价格、交易双方对文物的认知程度等多因素综合判断,可以认定交易对象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对于以做古玩等文物生意为业的经营者而言,到案后如不能退出所收购的涉案文物,应当视为符合倒卖文物罪中“以牟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认定为倒卖文物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 键 词:主观要件 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 文物交易 出土文物 交易对象 

分 类 号:K87[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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