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中应正确适用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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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福蕾 尚可 魏炳煌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11期49-50,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但对案涉所驯化的名贵树木的处理仅约定可按当年市场指导价由园区收购或相对方自行处理。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要遵循合同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从签订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等综合衡量,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秉承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尊重自然发展规律,立足绿色原则,充分考虑园林树木培养过程,以及再次移植对树木成活率的影响,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同时尽可能的遵循物尽其用,避免机械的恢复原状对环境产生的破坏。

关 键 词: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 意思自治原则 解除合同 绿色原则 合同履行 合同领域 再次移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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