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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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龙欢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11期55-56,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在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情2018年11月12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郑铁中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确认:“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李某房屋损失598200元,装修装饰损失90000元,过渡费2392.8元/月(自房屋被拆除之日起即2017年1月9日起,至某区政府实际赔偿过渡费之日止)……”

关 键 词:生效判决 给付义务 行政赔偿 行政案件 《民事诉讼法》 迟延履行期间 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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