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竞合关系的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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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轩铭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武汉430073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46-50,共5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司法实践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包含了被挑选的“人类法益的侵害表现”,而污染环境罪的公害性表现出一种投放危险物质罪所要求的“不特定”,因而公共安全也被部分学者认为是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根据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行为人所认识的受到侵害的法益内容只能是环境法益。两罪的竞合关系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对于两罪竞合关系问题的解决,应重回对公共安全犯罪故意的认定,以及强调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

关 键 词:故意规制机能 想象竞合 容认说 明示机能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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