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平台非法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Illegally Opening Securities and Futures Business Using Network Platform Constituting Crime of Illegal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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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符东杰[1] 张德 Fu Dongjie;Zhang De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8期31-3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作为投资人与券商的中介人的方式,通过建殳微信群、视频讲课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劝说、推介客户在软件平台购买股票期权,实施的居间介绍行为属于与股票期权交易相关的活动,在谋取非法利益的同时造成了对股票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严重扰乱和破坏。该犯罪行为在占有获取财物的方式以及侵害的犯罪客体等方面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区别,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非法经营罪 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利益 犯罪客体 犯罪行为 诈骗罪 股票期权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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