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遗赠的期限起算点及表意形式  

Starting Point of Time Limit of Accepting Legacy and Ideographical 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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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卞良 尹灿[1] 徐丹阳 Bian Liang;Yin Can;Xu Danyang

机构地区:[1]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8期38-4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故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将财产给予孙子女,性质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其起算时间不能早于遗赠人死亡之日。受遗赠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足以反映出其接受遗赠的行为,从而确认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可以部分接受遗赠,对于受遗赠人未接受的部分遗产,应由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配,并非受遗赠人对前述法定继承人的赠与。

关 键 词:法定继承人 受遗赠人 孙子女 遗赠 起算时间 法定期限 起算点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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