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公章的期权奖励协议成立的判定  

Judgment of Establishment of Stock Option Award Agreement with Official S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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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宇 高继凯 Liu Yu;Gao Jikai

机构地区:[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8期45-4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期权奖励协议通常是公司与高管签订,具有重大利益,其主要是对经营管理事项的约定,不同于一般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显著的磋商过程。与自然人签字即可推定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同,高管基于特殊权限,具有代替用人单位进行意思表示之便利。当高管自身的利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时,用人单位之印章并非当然代表该拟制主体之意思表示。因此,加盖公司公章的期权奖励通常情况下成止,但在其形成合意过程存疑时,高管尚需就协议的磋商过程、合意结果等事宜承担进一步举证的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裁判要旨 公章 期权 法律后果 高管 合意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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