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审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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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娜娜 李重托 

机构地区:[1]上海金融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8期66-69,8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规定相对人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担保决议餉审查,应当参照上市公司担保决议予以审查。制定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据是公司法第十六条,但由于公司法第十六条并无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特别规定,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规定属于规则创制性质的广义法律解释。若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规定的相对人审查义务,适用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9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担保规则不应具有溯及力,法院不得据此认定相关担保合同无效。

关 键 词:担保合同 民法典 溯及力 公司法 合同无效 规则创制 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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