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付但未特定化的货币资金不适用破产取回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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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贤华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8期70-7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货币资金一般适用占有即所有的物权变动规则,银行一般存款账户本身并不具备将货币资金特定化的属性或功能。因误付而混同后的钱款没有特定化,债权人不能适用破产取回权,但可以不当得利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进行分配。

关 键 词:货币资金 特定化 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 一般存款账户 债权人 银行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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