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船检证书记载的参考载货量不必然构成超载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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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玲玲 赵伟 

机构地区:[1]南京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8期73-7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船舶超载是指船舶装载后未能保留最小干舷、未能保留足够储备浮力,即船舶的实际排水量超过了核定的满载排水量。船舶检验证书中记载的参考载货量仅是船舶设计时针对某类积载因数的货物计算出的近似值,只对霜船装载某些货物的重量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并不能就此认定作为船舶超载的依据。

关 键 词:满载排水量 船舶超载 储备浮力 船舶设计 积载因数 船舶检验证书 船检 干舷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D92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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