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通知作出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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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长城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8期102-10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获延续的,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被许可人主张权利的合法凭证。行政许可机关在此情形出现时作出的行政许可注销行为,并不会对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被许可人以行政机关在注销之前未告知其陈述申辩权为由主张注销许可通知违法的,人民法院依法不应支持。

关 键 词:被许可人 裁判要旨 行政许可 陈述申辩权 法律效力 许可注销 未告知 违法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7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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