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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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丽芬 付臻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8期109-11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针对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的财产问题,举证责任应在公司股东。但在无法对股东完成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执行异议审查不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直接认定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而应由债权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若债权人无法完成举证,其追加申请应予驳回。

关 键 词:举证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民事执行程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混同 被执行人 异议审查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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