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5号)  

Official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pproving the Temporary Adjustme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Provisions in Shenzhen Municip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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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务院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8期36-38,共3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你们关于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同意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关 键 词: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事务担保 暂时调整 行政法规规定 实施方案 先行示范区 综合改革试点 批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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