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单行条例立法权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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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洪波 

机构地区:[1]云南省司法厅

出  处:《今日民族》2022年第2期44-47,共4页Ethnic Today

摘  要:现行地方立法体制下,自治州的单行条例立法权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边界难以辨别,部分立法工作人员在筛选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计划、起草和审查立法项目时左右为难。这问题在我国相关现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云南这种少数民族众多、民族工作领域立法任务量大的地方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自治州自治机关的立法工作人员在立法实践中,经常咨询、讨论自治州的单行条例立法权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关系问题。因为自治州在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权的基础上,修订后的立法法又赋予其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治州自治条例立法权与自治州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界限容易划分,但自治州的单行条例与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多是就某一方面具体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提出立项、调研、起草单行条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常常难以搞清楚哪些立法事项需要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哪些立法事项需要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二者在制定事项、内容、权限、程序等方面区别何在。经查阅有关资料,学习立法理论知识,提出探讨意见。

关 键 词: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 立法项目 自治机关 立法法 地方性法规 立法权 立法实践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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