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数额较大”标准的贪污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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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冰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38-44,共7页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功能主义刑法观视角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研究”(21CFX021)。

摘  要:贪污罪的数额曾历经数次立法修改加以调整。当前司法解释将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5000元提升到3万元,致使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未达“数额较大”标准进而无罪化处理的贪污行为受到关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行为的处理模式是大多数认定为无罪,而理论界对这一行为的定性却存有争议。若将这种行为全部认定为无罪,将会导致刑罚处罚不公平,所以应重新审视此类行为的定性问题。对于贪污数额未达入罪标准的行为,既要考虑其构成犯罪未遂的可能性;同时也要考虑其构成其他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等罪名的可能性。

关 键 词:贪污行为 贪污数额 “数额较大” 财产犯罪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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