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契约的纠纷规避机制探析  

On the Dispute Avoidance Mechanism of Traditional Soci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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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巨虹[1] JU Hong

机构地区:[1]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杂志社,甘肃兰州730070

出  处:《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98-101,共4页Journal of Nanjing Xiaozhuang University

基  金: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敦煌文书反映的民间纠纷与社会治理研究”(20YB135)。

摘  要:以契约等为代表的民间习惯和“乡法”调解民间的民事行为是中国古代社会管理、规范民间民事行为的主要做法。民间纠纷双方选择民间调解方式的原因在于:官府受理各类民间纠纷是有时间限制的;避免诉讼中的追证,节省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对各种诉讼成本的顾忌,会使民众产生厌讼、畏讼的情绪。规避机制一般为:对与“乡法”相关的借贷利率有所限制,对契约当事人身份有所限制与规定,对契约履行过程有所限制与规定。官府对民间私契的主要态度是不会轻易介入和干预。只有当民间私契以及借贷、买卖行为影响“国家根本”时,官府才会积极介入,进行干预。

关 键 词:契约 民间纠纷 社会治理 规避机制 

分 类 号:K870.6[历史地理—考古学及博物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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