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华洋合股”的法律化——以大东惠通银行案件为中心  被引量:4

Legalization of Chinese-Foreign Joint Stock in Late Qing: A Case Study on the Bank of China,Japan & the Stra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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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昌锟[1] Xiong Changkun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出  处:《近代史研究》2022年第2期76-91,共16页Modern Chinese History Studi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近代中国市场上的外国银元流通研究(1843—1923)”(17CZS028);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科研规划项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2019ZDGH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晚清以降,华洋商事纠纷多以租界会审公廨调解为主,但诉讼与交涉相互交织。大东惠通银行追加股本案,因涉及中、美、法等多国股东,由此引发国际诉讼。大东惠通银行先后状告法、美等国股东,实际是为状告数量众多的华商股东做准备。法、美两国领事法庭先后判决惠通败诉,判决依据及结果成为中国法庭审判时的重要援引。惠通状告华商股东遇挫后,英国政府先是通过交涉的方式加以干预,随后在与中国进行修订商约谈判时,就惠通案能否再审以及华洋合股中附股的合法性、附股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多番争论,双方最终达成一致。1904年清政府制定《公司律》,明确了合股公司的法律地位,而商部也对华洋合股的条文作了专门的解释,从而使华洋合股有了法律保障。

关 键 词:大东惠通银行 华洋合股 国际诉讼 盛宣怀 

分 类 号:K25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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