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惩罚性赔偿中“明知”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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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天水[1] 郭泽 

机构地区:[1]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质量万里行》2022年第2期154-156,共3页

摘  要: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该制度与传统民法之填补性赔偿在作用、构成要件、赔偿额以及效力来源等方面均存有不同。在司法实践中,须注意对于“明知”的判断。但真实有效的行政许可可以作为否定经营者主观明知的理由。此外,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主观明知 传统民法 《食品安全法》 职业打假人 赔偿额 行政许可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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