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与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规制的逻辑  被引量:12

Cooperation and Integration:The Logic of Legal Regul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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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一介[1] Yang Yijie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100732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72-82,共11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整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集体所有资产的股份或份额的持有人为成员、以股份合作为主要组织形式而设立的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利用和对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的持有的产权结构、个体成员和成员家庭相结合的成员结构、以平等为价值取向和以集体为本位的治理机制以及设立目的的多元化,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人格。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目的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责任财产范围。立法须应对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和组织形态的变化以及制度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立法须进一步落实集体成员撤销权,将因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发生的争议纳入民事诉讼范围。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规制 法律人格 成员权利保障 城乡资源要素融合 

分 类 号:DF45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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