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1-18,共18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21BFX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第205条没有明文规定“骗取国家税款”的要素。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路径集中在“骗取国家税款”要素的判断。无论该罪的立法沿革,还是所要保护的法益,都证明了“骗取国家税款”要素在本罪犯罪构成中存在的正当性。基于本罪的目的犯属性,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犯时,应当着重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至于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则是本罪加重犯成立的判断中需要考量的问题。对于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宜采取“刑事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判断标准,避免“前置法定性”的弊端,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
关 键 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目的犯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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