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税款”要素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兼论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问题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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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祥 徐嘉崎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1-18,共18页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21BFX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第205条没有明文规定“骗取国家税款”的要素。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路径集中在“骗取国家税款”要素的判断。无论该罪的立法沿革,还是所要保护的法益,都证明了“骗取国家税款”要素在本罪犯罪构成中存在的正当性。基于本罪的目的犯属性,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基本犯时,应当着重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至于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则是本罪加重犯成立的判断中需要考量的问题。对于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宜采取“刑事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判断标准,避免“前置法定性”的弊端,坚持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

关 键 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目的犯 法秩序统一 

分 类 号:DF62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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