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的理论澄清  

Theoretical Clarification of the Proposition of“Legal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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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琦 Wang Qi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大连干部学刊》2022年第3期54-60,共7页Journal of Dalian Offici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乡贤与中国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7BFX167);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重点项目“内在性视域下法治乡村的建设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9SFB1002);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功能定位与立法模式研究”(项目编号:KYCX21_1222)。

摘  要:“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不能理解为政府依据法律来治理社会。“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中的“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存在治理规范、治理主体和治理方法层面的区别,“法治化”意味着社会治理是多元规范之治、民主协商之治和政社互动之治。“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意味着治理规范和治理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它是以自治为基础、以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权力监督的治理。“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在我国的现实语境下,应当理解为执政党、政府、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充分利用国家法和民间法等多元规范,来维护社会的良好发展秩序。

关 键 词:社会治理 法治化 多元主体 法律多元 服务型政府 

分 类 号:DF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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