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简易计税预收款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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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国平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平泉市税务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22年第4期59-66,共8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将建筑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为按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差额预缴税款后,由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率和征税率都是3%。

关 键 词: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 征税率 预收账款 财税处理 预缴 营改增试点 建筑业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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