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21年航运改革法》下船公司的数据合规挑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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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然 

机构地区:[1]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远洋海运》2022年第4期42-46,共5页Maritime China

摘  要:我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经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关提供境内存储的数据及个人信息。如果船公司依据美国新航运法的要求,需要向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提交存储于境内的数据,配合其调查需要向其提供各项经营数据,以及授权FMC查看储存在国内的以上数据,则船公司需要提前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对于向美国国家科学院提供的数据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积极与主管机关沟通,及时了解国家的监管态度。

关 键 词:美国国家科学院 经营数据 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 航运法 主管机关 执法机关 监管态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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