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违约合同纠纷中债券持有人损失的认定  被引量:1

Affirmation of Bondholder's Loss in Dispute of Bond Default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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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明哲[1] Cao Mingzhe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72-76,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债券违约合同糾纷中,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认定,原则上应以债券募集文件约定为准。未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的认定应适用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规则,同时考虑债券的商事、金融属性;债券受托管理人集中起诉的,有关赔偿律师费的请求可得支持;诉讼保全保险费方面,应结合债券持有人是否属于财产保全不需提供担保的主体而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券利息连同违约金一并停止计算,债券持有人变更给付请求为确认债权的请求抑或人民法院作出给付判决均无不可;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的各自起诉、申报债权不矛盾,但债券持有人不能重复获利。债券持有人可基于违约与侵权两条路径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重复主张。

关 键 词:债券持有人 诉讼保全 受托管理人 破产申请 合同纠纷 财产保全 律师费 债券利息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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