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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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课题组 李泊毅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10期F0003-F0003,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目前,调整国际铁路货运的公约主要有《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CIM)(以下简称《国际货约》)与《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CMIC)(以下简称《国际货协》)。《国际货约》的成员国多为欧洲、西亚国家,我国未加人该公约;《国际货协》于1951年在华沙签订,我国于1953年加入该公约。《国际货协》只有始发地与目的地均为成员国才得以适用;《国际货约》的适用范围除了始发地与目的地均为成员国的情况,当货物始发地或者目的地位于成员国境内时,还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择适用。这一情况,使得《国际货约》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逐渐高于《国际货协》。

关 键 词:铁路货物 《国际货约》 合同当事人 《国际货协》 运输协定 一带一路 货物运送 适用范围 

分 类 号:F53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12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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