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收建筑屋顶落物砸伤路人,工程管理人是否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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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洋 雷书彦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安全生产与监督》2022年第2期47-47,共1页Work Safety & Supervision

摘  要: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害责任。该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脱落物、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偿后发现有其他责任人的,则有权利进行追偿。

关 键 词:《民法典》 过错推定责任 坠落物 悬挂物 追偿 致害责任 所有人 建筑屋顶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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