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法定程序告知债权人的公司减资行为是否有效?以廖某执行异议之诉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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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倩影 王纯强 

机构地区:[1]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2年第6期78-81,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逐步发展,公司类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债权人对公司减资提出异议早已不是个案,较为常见的瑕疵减资形态之一是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径行公告减资。未获通知的债权人要求减资公司提前清偿和提供担保的权利受到直接侵害,其债权实现受到阻碍。未通知债权人的公司减资行为的效力、通知义务履行情况及股东责任如何,直接决定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参与者法律关系的认定。

关 键 词:公司减资 股东责任 直接侵害 债权人 债权实现 执行异议之诉 现代公司制度 法定程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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