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集团诉讼的制度构建——以诉讼激励与诉讼滥用的平衡为中心  被引量:3

System Construction of China’s Anti-monopoly Class Action: Centering on Balancing Litigation Incentive and Litigation Ab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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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骏[1] ZHANG Jun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出  处:《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2年第1期137-145,共9页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华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者成长工程项目(19SKGC—QT01)。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缺乏动力、效果堪忧,公共实施缺乏精力、寻租现象丛生。反垄断集团诉讼是美国最先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性诉讼模式,它能够应对传统民事诉讼一对一模式的不足,有效救济垄断行为造成的小额分散性损害。欧盟近来也开始力推这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蓝本是欧盟竞争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深受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反垄断集团诉讼具有诉讼激励与诉讼滥用的双重属性,美欧在构建自身反垄断集团诉讼的过程中,均通过集团成员确认机制、诉讼费用以及损害赔偿这三大核心环节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对此双重属性的平衡。我国可以借鉴美欧相关经验,在这些环节基础上构建本土化的反垄断集团诉讼。

关 键 词:集团诉讼 选择退出制 胜诉酬金 单方支付规则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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