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准用合同编释论——兼析《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  被引量:3

For agreements on identity relations,refer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applicable contracts-also analyze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464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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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谭佐财 TAN Zuocai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35-43,共9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构筑起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沟通的桥梁。司法实证考察发现,《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新增的准用规定不仅没有构成对《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颠覆性影响,反倒滋生了参照适用与直接适用混用、参照适用的标准及限度不明等新问题。为解决前述问题,在解释论上,一方面,应区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身份关系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区分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身份财产关系协议和身份人格关系协议,应参酌协议的利益结构、协议类型、主体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协议性质;另一方面,在规范与价值两个维度按照婚姻家庭编或继承编、总则编、合同编或物权编的次序适用法律。

关 键 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身份财产关系 纯粹身份关系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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