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系统论视角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以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为例  被引量:4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under the dynamic system theory-taking the ownership of custody of minor children after divorce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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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师 LUO Shi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44-55,共12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民法典》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法官处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基本原则,但概念上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该原则无法直接被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亦未明确相关判断标准,因此其在具体适用上面临困难,需要借助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加以解决。动态系统论的优势在于既可通过对要素的有限设定实现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又可通过要素之间的协动关系实现法律效果的弹性化,在避免法官肆意裁判的同时亦可满足社会生活的多元需求。在动态系统论的框架下,法官通过对抚养能力、共同生活、父母行为和子女年龄四个要素的综合考量和动态配置,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抚养权归属安排。

关 键 词:《民法典》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抚养权归属 动态系统论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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