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时代乡村社会私权保障的逻辑展开  被引量:2

Logical Development of the Guarantee of Private Rights of Rural Governance in the Era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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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宁立标[1] 朱奎[1] NING Li-biao;ZHU Kui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19-30,共12页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摘  要:作为私权确认和保障的基本法,《民法典》体现了私权进步的成果和开放包容的品格。如何将私权理念和权益保障的意识与机制引入乡村社会,进而对乡村治理起到积极作用,是民法典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做出的阐释与回应。我国基层乡村社会中的矛盾纠纷复杂多样,乡村伦理、习惯等社会人伦基础以及忽视权利行使的社会环境等,使得乡村社会在规则或程序治理中产生明显的实用主义、结果主义倾向,造成规则失语。面对法律运行的困境,在民法典权利视域下乡村治理应当弘扬私权自治、强调权利行使环境和程序建构中的本土融合等价值取向,体现乡村伦理、习惯与国家法规则的良性互动。将私权价值与本土伦理紧密结合,充分有效地将制定法规运用到乡村社会矛盾解决和乡村治理之中,防范社会矛盾异化和法律适用风险,冲破国家制定法与本土法文化的隔阂,推动现代私权保障体系的形成。

关 键 词:乡村治理 民法典 私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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