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法》中的涉案人员:规范意涵、角色定位及其制度建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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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前红[1] 薛小涵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学术界》2022年第4期114-125,共12页Academics

基  金:2019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课题重大课题“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创新研究”(GJ2019A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根据《监察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涉案人员是指与监察案件存在关联的,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或非公职人员。基于监察全覆盖的立法原旨,采行以目的解释为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相结合的法律解释方法,涉案人员区别于《监察法》第15条所规定的监察对象,但其在事实上亦应归属于监察对象的范畴之中。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建设的有益经验,我们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面向入手,构建系统完备的涉案人员制度。首先,在主体层面,明确涉案人员的地位与范围;其次,在内部程序层面,以细化留置程序、规范涉案财物调查处置程序为抓手,规范涉案人员内部监察程序;最后,在外部制度层面,健全值班律师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监察赔偿制度等涉案人员外部监督制度。

关 键 词:涉案人员 监察对象 留置 监察全覆盖 内外监督 权益保障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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