伞形结构化信托配资裁判规则的反思与续造  

Reflection and Continuation of the Adjudication Rules of Capital Allocation in Umbrella Structured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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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长明 Zhu Changming

机构地区:[1]信阳农林学院财经学院

出  处:《金融与经济》2022年第4期72-82,共11页Finance and Economy

基  金: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金融支持农业现代化发展问题研究”(2016GGJS-172)。

摘  要:受股市动荡的影响,伞形结构化配资模式成为监管矛头直指的重点。这种信托模式曾以其高收益性和投资便利性吸引了一大批投资者的目光,但也因其过高的杠杆而成为导致股灾爆发的多米诺骨牌之一。出于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目的,证监会一度发布“强监管”态度的文件对该种配资模式进行清理,体现了监管层对其强硬的“剿灭”之势。证监会“一刀切”的做法也引起了诸多相关诉讼争议,但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并没有将伞形结构化配资模式一棒子打死,不同法院出现裁判态度不统一的情况。伞形结构化信托合同是否有效、该种配资方式是否构成违法金融业务以及是否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成为当事人诉争与法院裁判的焦点问题。为了更好地厘清伞形结构化信托的法律争议,对有关伞形结构化信托的典型案例及其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裁判规则匡正与完善其理念和实践路径,以期助力实现金融产品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平衡以及监管规则和司法裁判的统一。

关 键 词:伞形结构化信托 司法裁判 合同效力 监管规则 

分 类 号:DF43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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