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检察视角下“多次盗窃”之刑法调适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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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静[1] 王洁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300210 [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五检察部,30021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6期20-24,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多次盗窃”属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犯罪,其侵害的法益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次”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能仅因嫌疑人盗窃财物达到“多次”的要求,即认为应受刑罚处罚。“多次盗窃”案件中的单个盗窃行为应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不包含已受或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该类盗窃行为的未遂形态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除应符合未遂犯罪的一般标准外,还应综合考虑被盗财物价值及嫌疑人是否具有其他情节。总之,对于“多次盗窃”案件中的轻微案件,检察机关应能动行使检察权,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捕与不捕的条件,诉与不诉的标准,避免机械司法,进而更好地化解刑事纠纷,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关 键 词:多次盗窃 能动检察 理性谦抑 行刑衔接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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